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944號
上 訴 人 庭安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0000000000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