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4294號
上 訴 人 陞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22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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