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聲重再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聲重再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聲重再字第20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本院111年度聲重再字第20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郭銘禮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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