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重再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聲重再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重再字第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邱德修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本院110年度聲重再字第6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部分)提起抗告(抗告人雖狀載「提起異議」,然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黃翊哲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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