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5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1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黃稜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