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蔡承杰 被告 葉昌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