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秩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26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陳科樺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7年12
月4日以新北警永刑字第10734583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陳科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十六時三十六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街○○巷○○弄口。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Ⅰ、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Ⅱ、證人 朱寶德 於警訊時之證詞。
Ⅲ、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乙支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3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