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鍾美中
相 對 人 林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
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7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前揭規定,本件自
應由其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