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錦川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嫌重大,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