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羈押在案。而被告涉犯本件之強制罪,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在卷,是被告甲○○之羈押期間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已屆滿前開刑期,揆諸前揭法條意旨,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