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51號聲請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代理人 黃彰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江俐陵┌───────────────────────────────────────────────────┐│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5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福君水電工程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9,800元│AG0000000│102年10月31日│││司彭雲興│限公司蘭雅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