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276號聲請人 王紹庸 即債務人8號(戶,戶政事務所)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g2;附表:
┌───────────────────────────┐│ꆼ所使用交通工具誰屬?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ꆼ居住何人所有之房屋?與何人同住?其他同住者有無分擔住││用開銷?│├───────────────────────────┤│ꆼ應補正:││ꆼ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ꆼ「配偶」及「應受扶養權利人長子、母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ꆼ應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長子、││母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無庸││重複提出)。│├───────────────────────────┤│ꆼ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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