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069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世弘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世弘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主張者乃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第三人 黃建銘 對債務人之撤銷權並返還強制執行分配款。按代位權之行使,須請求第三債務人向債務人為給付,不得請求第三債務人逕向自己為給付(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916號判例意旨參照),債權人聲請請求第三債務人即林世弘逕向自己為給付,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自屬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