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選上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選上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現龍
郭 傅美金 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梁宗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選訴字第23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郭現龍、 郭傅美金 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郭現龍前係高雄縣鳳山市新興里里長,郭傅美金則為被告郭現龍之配偶。㈠郭現龍擔任高雄縣鳳山市新興里里長時,時任高雄縣議員 蘇炎城 曾爭取該里社區公共建設所需之經費及協處該里轄內鳳山市第二公有市場相關土地及房屋產權紛爭事宜,郭現龍與郭傅美金為回報蘇炎城之支持,明知蘇炎城為高雄市(縣市合併後)第1屆市議員選舉鳳山區之候選人,為使蘇炎城市議員選舉順利當選,竟共同基於對籍設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不正利益,而約使於99年11月27日高雄市第1屆市議員選舉投票日投票予蘇炎城之犯意聯絡,而決定於99年7月2日18時30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龍鳳樓餐廳」舉辦餐會;郭現龍及郭傅美金先於99年7月2日前某日向上開餐廳「許主任」訂席,每桌預訂新臺幣(下同)4000元,訂席9桌(每桌坐席約10人)。而郭現龍與郭傅美金訂席後,隨即分別以電話或口頭邀集設籍於高雄縣鳳山市新興里之 里民 、陳 郭愛花 、 陳慶堂 、 辛士 、 張瑞文 、 卜南防 、 許溪泉 、 蘇惠珍 、 蔡蘇寶蓮 、 曾素珠 、 楊壽榮 、 吳靴 、 謝連春 、 吳正宗 、 黃河清 、 郭身契 等人(上15人均另為不起訴處分) 及渠 等少數未具投票權之親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並免費招待參與人員享用餐點,藉以聚集人氣、拉抬聲勢,計劃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㈡嗣上開餐會於99年7月2日18時30分許開席後,受邀飲宴人員及渠等親友均無需繳交任何費用;而當日之每桌菜色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席開9桌,加上飲料1950元、特製素菜1200元,服務費1090元,價金原為4萬0240元,惟因另加上另購酒品費用,郭現龍與郭傅美金共支付5萬元,故其等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之餐飲不正利益之平均價值約為每人55
5元。俟時任高雄縣議員蘇炎城受邀到場後,郭現龍即公開發言向在場與會之人推薦高雄市(縣市合併後)第1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蘇炎城,並盛讚蘇炎城,請與會者能夠支持,要求參與餐會之人投票予蘇炎城;並與郭傅美金陪同蘇炎城逐桌向與會人員敬酒致意,請求餐會與會者支持蘇炎城。郭現龍與郭傅美金以此免費招待里民享用餐點,藉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不正利益,約使於99年11月27日高雄市(縣市合併後)第1屆市議員選舉投票日投票予蘇炎城,而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難為有罪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100年度台上字第3544號判決可供參考。
三、公訴人認被告郭現龍、郭傅美金涉犯投票交付賄賂罪,無非以被告郭現龍、郭傅美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卜南防、吳靴、吳正宗、張瑞文、蘇惠珍、許溪泉、黃河清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龍鳳樓餐廳計費單、統一發票1張,上開餐會現場照片44張、錄音光碟1片及現場監錄譯文1份資為論據。
四、證據能力之審查: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所援引之以下各項證據(詳後述),固有部分屬傳聞證據,然公訴人、被告郭現龍、郭傅美金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有前開第15
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公訴人、被告2人及辯護人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事,且適宜作為證據使用,依前開說明,認均有證據能力。至於現場錄音光碟及警員依該錄音所製作之現場監錄譯文(警詢卷第49至50頁),與本院當庭勘驗並製作之現場監錄譯文意旨大致相符,惟本院所製作之監錄譯文(本院卷第79頁至85頁)較為詳細、確實,自應以本院所製作之譯文為認定之依據。
五、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郭現龍、郭傅美金固然坦承於上開時間,於龍鳳樓餐廳以「志工業務檢討會」名義舉行餐會,並邀集 陳郭愛花 等15人及其他數10名不詳新興里里民免費享用餐點,餐會進行間,時任高雄縣議員蘇炎城到場,郭現龍即以上開言詞向與會者推薦蘇炎城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賄選之犯行,被告郭現龍辯稱:伊當時在龍鳳樓餐廳舉辦「志工業務檢討會」,而蘇炎城亦在該餐廳包廂與他人聚餐,雙方不期而遇,因為伊是里長,遇到有議員來,伊就會講支持議員的場面話,並請議員上台致詞,這樣議員若是當選,里內的事比較好拜託議員,對於伊在里內做事比較方便,本件蘇炎城確實是偶然受邀上台發言,伊並非以餐會作為買票的對價;且當時鳳山市公所補助,並沒有限制對象,對象由里長決定,而所謂志工只是口頭泛稱,並不是特定組織,只要義務協助社區發展的都是志工,例如合唱團、市場自治會、普渡公會等等,顯見伊所邀請之人均係志工;另從錄音譯文談話時間比例來看,系爭餐會全程超過2個小時,伊發表支持蘇炎城言論的時間不超過2分鐘,比例顯不相當,且大部分參與餐會之人對於上開言論根本沒有印象,均未認知參加系爭餐會即需投票支持蘇炎城有任何對價關係,伊並無借用餐會為蘇炎城買票的犯意、犯行云云。被告郭傅美金則辯稱:伊並未上台發表支持蘇炎城之言論,亦不知悉郭現龍會發表上開言論,伊並無借用餐會為蘇炎城買票的犯意以及犯行云云。
六、經查:㈠被告郭現龍前係高雄縣鳳山市新興里里長,被告郭傅美金為
其配偶,而蘇炎城為高雄縣市合併後之高雄市第1屆市議員選舉第9選舉區(按即鳳山區)之候選人,該次市議員選舉之投票日為99年11月27日,陳郭愛花等15人均係設籍在高雄縣鳳山市新興里,而於上開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等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時均供明在卷(見警卷第2、3、24、25頁),並有高雄市第1屆議員第9選舉區選舉公報及選舉人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法院卷第165至180頁)。又被告2人以舉辦「志工業務檢討會」之名義,向鳳山市公所申請補助款5萬元,並於99年7月2日晚上6時30分許,在龍鳳樓餐廳,以「志工業務檢討會」名義舉辦餐會,以電話或口頭方式邀集設籍於高雄縣鳳山市新興里,而於上開市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之里民陳郭愛花等15人,及其他數10名不詳之新興里里民及渠等親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免費招待參與餐會人員享用餐點,而被告2人則於上開餐會擔任招待工作,並於時任高雄縣議員蘇炎城到場後,由被告郭現龍向在場與會之人公開表示:「蘇議員不棄嫌,而議員是本身在地的,我們的議員,所以他也跟我們很配合,所以說,議員他有要參選我們市議員,大高雄市的市議員,請大家不要讓他漏氣,給我們議員,全力給他支持,票聲給他開漂亮起來,對我們比較有面子」、「給我們議員,幫忙支持,推去當高雄市的市議員」、「年底11月27日,我們議員要選高雄市的市議員,大家全力支持,給他幫忙,這樣好不好啊,一定要給他上去,感謝大家,議員人真正有心的,出錢又出力,無怨無悔啦」等語,並邀請蘇炎城上台致詞,該次餐會被告2人共計支出5萬元等事實,亦據被告2人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均坦承在卷(見原審法院卷第68、第215、216頁),且經證人即設籍該在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人之陳郭愛花、辛士、張瑞文、卜南防、許溪泉、蘇惠珍、蔡蘇寶蓮、曾素珠、楊壽榮、吳靴、謝連春、吳正宗、黃河清、郭身契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證稱:渠等確有應被告2人之邀,於99年7月2日晚上6時30分許前往參加席設龍鳳樓餐廳之餐會,並免費享用餐點等語明確(見警卷第72、78、86、92、96、101、106、107、112、113、124、133、139、144、163、168、179、頁,他字卷第137、152、16
2、175、191、203、215、216、228、242、255、
277、292頁,原審法院卷第93、94、96頁、第126頁反面、第130頁反面、第199頁反面、第203頁),並有鳳山市新興里辦公處99年6月4日函、社區營造志工業務檢討會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各1份、龍鳳樓餐廳計費單、發票、客戶登記聯絡簿各1份、上開餐會現場監錄譯文1份及現場蒐證照片44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4至18頁、第49、50頁、第55頁正、反面,他字卷第17至41頁),此部分客觀之事實,固可認定。
㈡然查被告郭現龍係改制前高雄縣鳳山市新興里里長,為推動
社區總體營造,擬於99年7月2日下午6時30分,假鳳山市○○路「台糖龍鳳餐廳」辦理「鳳山市新興里社區營造業務檢討會」一案,因經費不足,於99年6月4日,以鳳市新興里字第011號函向高雄縣鳳山市公所申請補助新臺幣5萬元。經高雄縣鳳山市公所於99年6月17日以鳳市民字第0990024936號同意補助。嗣被告郭現龍及郭傅美金於99年7月2日用餐完畢,由郭現龍檢附99年7月2日,新臺幣5萬元之龍鳳樓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持向鳳山市公所提出申請,於99年
7月6日領取新臺幣5萬元並書立領據等情,有高雄市鳳山區公所以100年9月27日,高市鳳區民字第1000033938號函送本院之高雄縣鳳山市公所領據憑證、領據、統一發票、高雄縣鳳山市公所委託辦理活動計劃執行報告表、照片、出席人員簽名表、高雄縣鳳山市新興里函、鳳山市新興里社區營造業務檢討會活動表、預計總支出金額預算表等文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8頁至69頁),而依該活動之記載,其主辦單位為鳳山市公所,並由鳳山市公所委託鳳山市新興里辦理。則被告郭現龍辦理該餐會,既係基於受公務機關之委託而辦理,且費用由改制前高雄縣鳳山市公所支出,並非被告郭現龍所支出,已難認為被告等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意。又被告等既係辦理「鳳山市新興里社區營造業務檢討會」,其主要目的為推動社區總體營造,且為改制前高雄縣鳳山市公所核准補助,亦無從認定該次餐會有何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
㈢又依上開餐會現場監錄譯文內容所示(依本院勘驗結果為準):
前面是唱歌跟有人拿麥克風在點歌00:01~07:08
01:59女聲:不能錄嗎
03:00男聲:xx好的還是不好的,ㄟ~ 阿才 ,他這個怎麼錄
到一半螢幕變藍色底阿,螢幕變藍底了阿,嘿啊,沒有ㄟ,嘿阿,是接線的關係嗎,我原本剛開始在錄的時候還ok,然後我錄了大概十五分鐘我打開在看一下,ㄟ怎麼鏡頭,那個鏡頭變成藍的,像第一模式tape跟menmory那個模式都ok阿,到第三個,切換到played就那個阿,就變那個藍底啊,都沒有都沒有看到,對,整個都變藍的,接觸跑掉是吧,好,我試試看,ok,好好,好,我看看,ok(電話中)
06:56旁邊女聲跟男聲說話(太小聲聽不到)~男聲:這樣太
明顯了,直接錄(錄音的人在調整東西,前面剛開始聽不到)
07:08里長:鄉親長輩,以及我們這些敬愛的里民,大家來
參加這個志工聯誼的活動,今天,就是這個志工喔,整年都在這邊做些沒錢的工作,所以我們慰勞這些志工,以及我們這些鄉親長輩、里民,…,大家來認識一下,一起來聚個餐,讓大家對我們新興里更了解,可以讓我們新興里更…、更發展,里民大家應該是有目共睹,里民的…跟我們菜市場跟…,這個水溝阿,路燈,市仔的變化很多,這些應該大家是都有在看的,這個他喔跟我太太我們二個喔,都有當選,來替我們服務,尤其是我太太也替我做很多,有時候有的要服務還不找我要找我老婆耶,還不找我ㄟ,要找里長婆,里長婆替我幫忙做就樣就好了,不用我自己...,非常感謝大家來參加,今天,我在這邊跟大家報告一下,今天我們市場,...市場外面,那個十巷那邊,發生兩件事情,我也是非常…,我有跟派出所的所長成立專案在處理了,那個發生,好像是人家用那個汽油彈,我有叫他先專案處理,所長那邊對我們很幫忙,在外面方面......(太多聲音不清楚),非常感謝我們這些有心的志工給我幫忙給我到幫忙,這幾年來非常感謝大家對小弟的支持跟照顧,大家如果有什麼事,小弟絕對...意見如有的事你跟我講,一定時間寶貴保證全力配合,如果有什麼事,你吩咐我,我一定會,看看是什麼內容,我會...,一定全力幫忙,我們的里幹事也會給我幫忙,因為我們在配合,我今天我跟大家...我們的市場,菜市場...較深,水都比較流不出來,現在我有拜託我們蘇議員跟我們市長配合,水溝做…做條溝進去裡面通外面,出來通外面這樣外面的水比較好流,蘇議員會給我們幫忙用,天公廟那條,阿財阿,…他們外面那,柏油要挖起來重用,那條水溝也要重做,因為那條水溝,已經差不多四、五十年不曾做過了,那條水溝整個都已經塞住了,那條水溝我有跟議員…議員有…替我們在爭取,還有那個廣招英,廣招英的牌子,…樓下…那邊………羊肉那邊,要挖起來…很會塞,所以說水溝那邊要重用,重用這個誠意都是蘇議員,都是蘇議員的誠意,配合市長,要來給我們使用的,這誠意也不是說什麼誠意,要花不少錢,可能要花好幾百萬,因為整頓…用可能要花不少錢,所以蘇議員不棄嫌啦,議員也是我們本身在地的,我們的議員,所以他也跟我們很配合,所以說議員這次他有要參選我們的市議員,高雄市的市議員,請大家別讓他漏氣,給我們議員,全力給他支持,來,票給他開漂亮起來,對我們比較有面子,不然人家給我們幫忙,人家也是不一定要給我們幫忙阿,這個多里,78里,就是說這個議員在我們這里,比較來講,可以做多少就做多少,他沒有跟我們限制,你要怎麼做都沒關係……,所以阿也對我們很少,給我們這個議員幫忙支持,把他推去高雄市當議員,改天我們如果有事情要拜託人家要找人家也比較方便,…感謝大家,我說了這麼多話,隔壁…,祝大家身體健康、走路有風、滿面春風、身體健康,祝大家圓滿、幸福、感謝大家,祝大家大賺錢蛤,謝謝
13:55主持人:越來越像里長了,但是里長說完換副里長,
一般里長婆人都變副里長,現在我們請副里長,副里長在做的工作不會比里長少,包括今天要來辦桌、要來邀請各位,都是副里長在忙(鼓掌聲),這個副里長也是要讓她講話講習慣,來…,說到副里長開始沒聲音,我們的議員來到現場,我們鼓掌歡迎一下
14:42蘇議員:我們這個郭里長跟在座的這些新興里的鄉親
、志工,大家好,大家晚安(鼓掌聲)今天非常高興來參加這個宴會,大家在這邊我來補充一下,說我們的郭里長郭現龍里長,…這個里,建設也好,服務也好,包括我們最注重的是,我們是怎麼來處理這個公有市場…這個土地要怎麼處理對不對,這段時間下去打算,當然建設部份…我有跟他說過了,他也表現的不錯,他還說要建設新興里這個部份包括…,(鼓掌聲),(旁邊有人講話很小聲),………(太吵雜不清楚),這個郭里長……支持,為了我們里內的經費也好對不對,權益也好,包括我們…會長,我的同學 雲仔 跟我們的里長、陳老師還有那個 崑仔 ,我們講實的…(旁邊有人講話小聲只聽到說你們可以進來了)為了我們公有市場的業務,後續動作,……我們這些鄉親(不清楚)(旁邊人講話聲音:我在這邊等你們,可是別人進來就會看到了,就在最後那個拍完,學長說最後那個拍完,就可以…,好掰掰)…市地重劃,所以我那時候跟里長大家跟陳老師跟○姊啊大家在走的時候去爭取到市地重劃,都市更新條例,在市場…所以都市更新,照他的計劃拆起來,全部拆…要給財團去……(雜音太多)就是說這條路政府沒有徵收……,財團標到都把這條路俗俗買起來,土地權賣給政府,把這個路的容積可以蓋個……辦法是百分之六百五十……我要去給他取消要取消這個…但是他不但不…都市更新…不要,不要不打緊……但是我們講白的……照規定這個土地中立市場變成…條件就是如果都市更新是在楠梓那就是市地重劃…我們講實在的,我們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我們都市更新……所有中央的部份……結果呢,我們第一市場已經事情都處理好了…第一市場的…已經都…我們的第二市場…我們已經……我們拿到一些東西就是這段時間我們去陳情…公所請示、縣政府請示、中央回答這些的公事我們都拿不到,昨天我們就跟里長跟剛剛說過的會長陳老師我們去找 林益世 的國會辦公室,他的國會辦公室委員的,去調中部辦公室……調出來台北他的國會辦公室,就是他拿那些資料給我們看到,我要給他拿出來他說這個不能給我們拿,不能拿這個林益世委員的主任就說沒關係,我們林立委跟你拿蓋林益世的印章,這就是表示從我們這邊流出去的,跟你沒關係,所以我們拿到那份資料,所以那份資料拿出來我們昨天就請律師過來跟律師在那邊共同來研究……公所這邊……
(雜音)但是…(錄音週圍雜音太大聲)各方面包括…大家來幫忙啦…11月27日…我們說白的有人在傳言…說我在賣土地…(旁邊的人對話聲太大聲)對不對,我們說實的,我做到這樣……所以我在這邊跟大家拜託有問題來找我,但是…………所以我也借這個機會對不對…當然我們這個志工為了我們新興里對不對…新興里的事情在打拼這個精神真的是值得…在這邊跟你們請求…當然呢好好配合我們里長,……大家好不好阿,…跟大家拜託,謝謝
24:55里長:年底11月27日,我們議員要選高雄市的議員,大家全力給他支持給他幫忙這樣好不好阿,(民眾:
好)本里的議員我們一定要讓他上去,…,大家就要全力給他支持,感謝大家,議員真正有心的,出錢又兼出力阿,無怨無悔啦,真的也沒有一塊…也沒有…,在市場裡做到…,替我們做到…,他實在也是很艱苦,到後來我在這邊幫他澄清,他絕對…,他也沒有串通什麼財團我們不要給他誤會那個,感謝議員這樣給我們支持, 謝謝蛤 上開餐會間之對話,先則由被告郭現龍表示舉辦志工聯誼的活動之意旨,表示慰勞整年都在這邊做些沒錢工作的志工,以及鄉親長輩、里民等,互相認識,一起來聚個餐,讓大家對新興里更了解,可以讓新興里更發展;再則替被告郭現龍及郭傅美金自己歌功頌德,表示對里內貢獻甚多,自我感覺良好;繼推崇時任高雄縣議員蘇炎城曾爭取該里社區公共建設所需之經費及協處該里轄內鳳山市第二公有市場相關土地及房屋產權紛爭事宜,要求在餐會現場之人能夠支持蘇炎城,投票予蘇炎城;再由蘇炎城議員致詞,大談其爭取經費之經過,以及市地重劃,都市更新等建設,吹噓自己之對該里功勞;末由被告郭現龍總結,表示「蘇炎城議員真正有心的,出錢出力,無怨無悔,……,他實在也是很艱苦,到後來我在這邊幫他澄清,他絕對…,他也沒有串通什麼財團我們不要給他誤會那個」等語,希望大家全力支持蘇炎城議員,選舉時幫忙蘇炎城議員;並與郭傅美金陪同蘇炎城逐桌向與會人員敬酒致意,請求餐會與會者支持蘇炎城。且依該餐會情形,被告郭現龍及郭傅美金舉辦該志工聯誼活動,僅類似一般民眾餐會或喜慶宴會,現場吵雜,並未強烈要求在餐會上之與會者安靜聽主持人、被告郭現龍及郭傅美金或蘇炎城議員之致詞,且依致詞內容僅表示「因蘇炎城議員真正有心為該里出錢出力,無怨無悔,為該里爭取經費、多項建設。」「蘇炎城議員並無串通什麼財團,我們不要給他誤會,所以要支持蘇炎城議員」等語,並非表示「舉辦該餐會之目的是要替蘇炎城議員造勢」,或「請該與會者用餐之目的,是替蘇炎城議員行賄買票」,綜合一般社會價值觀念、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判斷,尚難認該餐會與蘇炎城間,有何關聯。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100年度台上字第3544號判決意旨,尚難認定被告郭現龍及郭傅美金舉辦該餐會之目的,係在對於有投票權之參與餐會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㈣依卷附被告郭現龍向鳳山市公所所陳報之高雄縣鳳山市新興
里志願服務大隊志願服務人員名冊、鄰長名冊各1份所示(見警卷第11至13頁),上開有投票權之陳郭愛花等15人,其中辛士、卜南防、蔡蘇寶蓮、楊壽榮、吳靴、吳正宗等6人均不具新興里志願服務大隊志願服務人員(按即志工)或鄰長之身分,並對照:⑴證人辛士、蔡蘇寶蓮、吳靴、吳正宗於警詢時均證稱:渠等並非新興里之鄰長或社區志工等語明確(見警卷第87頁、第96頁反面、第133、134、180頁);⑵而證人吳正宗、張瑞文於偵查時亦均證稱:非新興里志工應該可以參加系爭餐會,因為伊在現場看到有些參加餐會的人是,有些並不是等語屬實(見他字卷第137、162、17
5頁);⑶證人張瑞文於警詢時另證稱:之前的餐會是合唱團和志工人員才可以參加,這次其他里民也可以參加等語明確(見警卷第139頁反面);⑷證人卜南防於警詢時亦證稱:不是社區志工身分,也能參加餐會等語明確(見警卷第14
4頁反面),可知參加系爭餐會之人,並未限定新興里之社區志工或鄰長參加,非志工或鄰長之新興里里民亦可受邀參加。此外,再佐以證人卜南防、許溪泉於警詢中均證稱:不知被告2人為何 邀集渠 等參與系爭餐會等語明確(見警卷第
144、163頁),果若被告2人確係 如渠 等所辯係要舉辦「志工業務檢討會」,應會明確告知與會者參與餐會之目的,然被告2人卻未明確告知證人卜南防、許溪泉參與餐會之目的,依該情節觀之,固與高雄縣鳳山市新興里志願服務大隊志願服務人員名冊、鄰長名冊各1份不符,然辦理該餐會之名義係「鳳山市新興里社區營造業務檢討會」,則是否用餐之人僅限於高雄縣鳳山市新興里志願服務大隊志願服務人員及鄰長,已有可疑,縱使僅限於志工、鄰長而到場用餐之人有逾越該志工、鄰長範圍,亦僅係被告2人使用該經費是否妥當之問題,不能因此即認為被告2人行賄。
㈤末按檢察官起訴意旨,雖以:被告2人對於「高雄縣鳳山市
新興里之里民、陳郭愛花、陳慶堂、辛士、張瑞文、卜南防、許溪泉、蘇惠珍、蔡蘇寶蓮、曾素珠、楊壽榮、吳靴、謝連春、吳正宗、黃河清、郭身契等人及渠等少數未具投票權之親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並免費招待參與人員享用餐點,藉以聚集人氣、拉抬聲勢,計劃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定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認為被告
2人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嫌。然查檢察官於偵查被告2人時,同時偵查同案被告,即參與該餐會之陳郭愛花、陳慶堂、辛士、張瑞文、卜南防、許溪泉、蘇惠珍、蔡蘇寶蓮、曾素珠、楊壽榮、吳靴、謝連春、吳正宗、黃河清、郭身契等人是否犯罪後,以:「按投票受賄罪之處罰規定,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以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亦即受賄之人,本身需有收受賄賂之意,若行賄之人主觀上認所行賄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係要求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行使,收受之人主觀上並無受賄之意,而認係因其他原因而收受,縱客觀上符合受賄之要件此時行賄之人固有可能單方面構成前階段之行求、期約之刑責,收受之人則難認為係有受賄之罪行。本件被告郭 陳愛花 、陳慶堂、辛士、張瑞文、卜南防、許溪泉、蘇惠珍、蔡蘇寶蓮、曾素珠、楊壽榮、吳靴、謝連春、吳正宗、黃河清、郭身契等人參與上開餐會,有因社區志工聚餐之名義或誤認為有其他名義之邀請,此有案發現場錄音錄影光碟1片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偵查佐製作之現場監錄譯文附卷可佐,亦與共犯之間於警偵中相互之陳述及證人 陳秋娟 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因此,本件尚難認所有參與上開餐會之人,自始均係以受賄之意參與,是被告郭現龍與被告郭傅美金固有以上開餐會構成上開行求不正利益之罪行,參與之人亦有可能因此改變其投票之意願,然揆諸前開說明,參與之人僅為行求之對象,自難以刑法投票受賄罪嫌相繩。」,認 郭陳愛花 、陳慶堂、辛士、張瑞文、卜南防、許溪泉、蘇惠珍、蔡蘇寶蓮、曾素珠、楊壽榮、吳靴、謝連春、吳正宗、黃河清、郭身契等人雖參與該餐會,實際上收受利益,但無證據證明其等自始知情而有投票受賄罪之行為,而為其等不起訴處分確定(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選偵字第43號、99年度選偵字第94號不起訴處分書)。然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100年度台上字第3544號判決參考)。是縱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2人意在行賄,惟參與餐會之郭陳愛花、陳慶堂、辛士、張瑞文、卜南防、許溪泉、蘇惠珍、蔡蘇寶蓮、曾素珠、楊壽榮、吳靴、謝連春、吳正宗、黃河清、郭身契等人既已不知情,其等既已不知被告2人舉辦餐會之目的係對於其等行賄,形同白吃該餐,被告2人又如何有對其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之對價關係?㈥被告郭現龍、郭傅美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龍鳳樓餐廳
計費單、統一發票1張,上開餐會現場照片44張、錄音光碟
1片及現場監錄譯文1份,僅能證明被告郭現龍、郭傅美金
2人有舉辦該餐會;證人卜南防、吳靴、吳正宗、張瑞文、蘇惠珍、許溪泉、黃河清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僅能證明其等有參與餐會,均不足為被告有投票行賄之不利認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郭現龍、郭傅美金2人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被告等2人被訴犯罪,均尚屬不能證明。
七、原審未予詳察,遽為被告郭現龍、郭傅美金2人有罪之判決,尚有未恰,被告郭現龍、郭傅美金2人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孫小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應附繕本)。
被告等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