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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