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 劉于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岳沄鋆 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律依據為何(例如強制執行法第18條、公證法第13條第3項)?
二、 陳明 是否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