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8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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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八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昭娥被告甲○○右受刑人因重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被告犯重利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二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云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始得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雖提出送達證書三紙、拘票二紙及拘提報告書二紙及被告之戶役政查詢表等為據;查本件具保時課予具保人保證被告人限制居住於台灣省彰化市○○街九一之一五號,惟遍查全卷均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該址傳喚被告之送達證書,難認對被告已為合法傳喚,則被告是否逃匿尚屬不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