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附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九年度台附字第六九號上訴人 戴立寧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 律師
陳哲宏 律師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利明献 被上訴人 賴鎮戊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賴鎮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所為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為同條第二項所明定;此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自係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賴鎮戊誣告案件,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其刑事部分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賴鎮戊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就其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並經本院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因無合法之刑事上訴,即難認為合法,亦應予駁回,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嘉興法官林秀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