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30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即被繼承人 張添得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即被繼承人張添得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本件債權人向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