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啟同 律師被告戊○○
甲○○丙○○上列被告因本院訴字第290號、第652號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