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偉犯如附表所示等拾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志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俱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罪刑判決確定前(即民國100年1月10日前)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述規定及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制條例│制條例│制條例│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8│││月│月│月│月│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9│99年9月19│99年11月6│99年11月6│99年11月25│││日下午2、3│日下午2、3│日下午1時│日晚間6時│日上午某時│││時許│時許│許│許│許│├────┼─────┼─────┼─────┼─────┼─────┤│偵查(自│桃園地檢99│桃園地檢99│板橋地檢99│板橋地檢99│板橋地檢││訴)機關│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100年度毒││年度案號│第5032號│第5032號│第8765號│第8765號│偵字第789│││││││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99年度審訴│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實││字第2577號│字第2577號│第3811號│第3811號│字第477號││審├──┼─────┼─────┼─────┼─────┼─────┤││判決│100年1月10│100年1月10│100年2月11│100年2月11│100年6月30│││日期│日│日│日│日│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99年度審訴│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判││字第2577號│字第2577號│第3811號│第3811號│字第477號││決├──┼─────┼─────┼─────┼─────┼─────┤││確定│100年1月10│100年1月10│100年3月3│100年3月3│100年7月18│││日期│日│日│日│日│日│├─┴──┼─────┼─────┼─────┼─────┼─────┤│是否為得│否│否│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所示罪刑,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4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6│7│8│9│10│├────┼─────┼─────┼─────┼─────┼─────┤│罪名│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制條例│制條例│制條例│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4│││月│月│月│月│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3│99年12月7│99年12月4│99年12月4│99年12月3│││日下午6時│日15、16時│日2時許│日上午9時│日晚間6時│││許│許││許│30分許│├────┼─────┼─────┼─────┼─────┼─────┤│偵查(自│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99│板橋地檢99││訴)機關│100年度毒│100年度毒│100年度毒│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789│偵字第18號│偵字第18號│第9428號│第9428號│││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實││字第477號│字第475號│字第475號│字第474號│字第477號││審├──┼─────┼─────┼─────┼─────┼─────┤││判決│100年6月30│100年4月22│100年4月22│100年4月27│100年4月27│││日期│日│日│日│日│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100年度訴││判││字第477號│字第475號│字第475號│字第474號│字第474號││決├──┼─────┼─────┼─────┼─────┼─────┤││確定│100年7月18│100年5月20│100年5月20│100年5月15│100年5月15│││日期│日│日│日│日│日│├─┴──┼─────┼─────┼─────┼─────┼─────┤│是否為得│否│否│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5、6│編號7、8所示罪刑,經│編號9、8所示罪刑,經│││所示罪刑,│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經本院以│4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4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100年度訴│徒刑│徒刑9月│││字第477號│10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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