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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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126號聲請人 王端儀 即帝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帝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王端儀為帝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帝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帝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已
檢具相關表冊文件呈送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王端儀(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新北市○○區○○路○○號23樓之1)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且徵得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帝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冊與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21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依上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