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15號原告 林煒傑 被告 葛孟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李宜娟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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