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3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正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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