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9所示之罪,其中編號2至9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各為3年8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另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邱廣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