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78號聲請人豐采科技有限公司
之6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97年度除字第3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普萊斯科技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北│97年3月15日│168,000元│XC0000000││││有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