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664、36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鄭南生
張峰豪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訴訟代理人 黃怡雯
黃財發
周子幼
陳惠綺
陳虹蕙
被 告 楊清美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9月19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說明㈠若剔除被告
之抵押債權後,原告應受分配金額之聲明,及更正後之分配表明
細;㈡是否行使債權人之撤銷權?兩造並應於本次庭期,就此爭
點進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