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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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07號上訴人 陳正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雪 間因99年度訴字第190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6萬7,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