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8號異議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李碧珠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李碧珠間之更生程序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告之債權表項次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編號四之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應更正為債權總額合計為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於民國9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報其債權,惟因前次申報之本金及利息金額計算有誤,遂請求本院准予更正債權金額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裁定自99年9月2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依異議人於異議所提之計算方式,金額部分確有不符,是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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