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 林梅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俊亦┌──────────────────────────────────────────────────┐│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林梅子│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11,363元│99年9月21日│AR0000000│││││業銀行大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