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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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偽造文書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聲請書漏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4年度簡字第4371號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1727號刑事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