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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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2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2121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室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