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571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補字第1638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旨在求訴訟程序安定,避免延滯訴訟,故如許當事人對該裁定聲請再審,即與立法本旨有違。是此項裁定牽涉其終局裁判而確定,如當事人有再審原因,亦僅得對該終局裁判再審,不得對該裁定聲請再審。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無資力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110年度台補字第1638號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說明,不得對之聲請再審。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石有為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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