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司補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2453號

聲請人 陳柏璇

送達代收人 李路宣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亮廷 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均有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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