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90號

聲請人 吳沛珊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泓茗 間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1年度附民字第34號),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元,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罪造成原告損害之金額為3萬元,是其餘15萬元部分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萬元,其中15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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