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0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02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8月31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吳信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捌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
伍萬柒仟貳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信助
法 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