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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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5號上訴人嘉義縣六腳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川崎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被上訴人 侯家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100元(1100191),應徵裁判費3,480元,上訴人已繳納1,500元,應再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