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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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字第6號上訴人 林任富 住嘉義縣水上鄉柳新村19鄰 柳子林
1561號之18居桃園市○○區○○街○○號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家簡字第6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宣判,判決於106年11月2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嘉義縣○○鄉○○村00鄰0000000號之18之戶籍地址,於106年12月25日確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回證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7年2月1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