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岳興即李文龍選任辯護人古富祺律師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 律師被告 黃淑惠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四0八號所為對李岳興、黃淑惠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岳興、黃淑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行準備程序中,裁定對被告李岳興、黃淑惠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檢察官嗣後對被告二人部分犯行撤回起訴,故案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