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4號原告 陳顯貴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被告 陳方香
陳進丁 陳天水 陳耀祥 陳耀振 陳姿妤 陳麗錦 陳耀昌 陳榮波 陳綉麗 陳昭璋 陳謝芍 陳水淵 陳水川 陳松根 陳明祥 陳良益 陳明德 陳新旺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仁山 被告 陳仁齊
林志元 陳丙茂 陳瑩庭 陳皇誠 陳烱綉 吳和紘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劉錦勳 律師複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王進輝 律師被告 陳永祥
邱俊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鴻銘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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