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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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茂盛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玳玳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參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