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袋重分別為壹點玖伍、零點伍、零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處分不起訴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七、一○八號),該案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一.九五公克)及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每包含袋重○.五公克),經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分別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在卷可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共三包(含袋重分別為一.九五、○.五、○.五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三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又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七、一○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