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40號聲請人 劉明燿 相對人 吳澤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2年10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對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已於82年12月28日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區○○○段│一小段│0000-0000│建│2118│100000分之39││││││││││0│├─┼───┼────┼───┼───┼──────┼─┼─────┼──────┤│2│臺○○○區○○○段│一小段│0000-0000│建│349│100000分之39││││││││││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738│臺中市中區自由│主要用途:住家用│68.45││全部││││段一小段第0001│主要建材:鋼筋混│││││││-0000、0001-00│凝土造│││││││01地號│層數:011層││││││├───────┤層次:十層│││││││臺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9-10-11││││││││號│││││├─┴──┴───────┴────────┴──────┴─────┴────┤│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