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蓓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蓓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修正條文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兩相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逕予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現行刑法第50條(詳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法律問題研討結論)。
二、查受刑人莊蓓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故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05.30│101.05.30│101.03.28或│││││101.03.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74號│毒偵字第2374號│偵字第86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第2795號│第2795號│第809號││├────┼────────┼────────┼────────┤││判決日期│101.12.17│101.12.17│102.06.0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判決││第2795號│第2795號│第809號││├────┼────────┼────────┼────────┤││判決│101.12.17│101.12.17│102.06.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執│臺中地檢102年執│臺中地檢102年執│││字第7955號(編號│字第7955號(編號│字第7955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刑有│1至3定應執行刑有│1至3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期徒刑1年7月)│期徒刑1年7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5.30│101.05.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902、131│偵字第12902、131││││52、16323號│52、1632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第506號│第506號│││├────┼────────┼────────┼────────┤││判決日期│102.07.02│102.07.0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判決││第506號│第506號│││├────┼────────┼────────┼────────┤││判決│102.09.12│102.09.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執│臺中地檢102年執││││字第10539號│字第105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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