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10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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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10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前科部分更正為「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2年訴字第2052號、93年簡字第2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3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94年聲字第12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甫於民國94年8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及犯罪事實欄第9行「型號為GD774102號」更正為「車架編號為GD774102號」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表示「請求依法處理」而記明筆錄,已屬合法提出告訴,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742號判決可供參照。查告訴人甲○○於警詢中表示:
「(你對本竊盜案是否有意見補充說明?是否要對嫌疑人乙○○○提出告訴?)我沒有意見,請警方依法處理。」等語,參諸前開見解,已有提出告訴之意。故核被告乙○○○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觸犯上開2罪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普通竊盜罪處斷。又被告有前所述之前科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故進入他人住宅,並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告訴人之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所竊上開物品已由被害人領回,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320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1559號被告乙○○○
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高雄市○○區○○里○○路111之1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鈞院於民國92年11月10日以92年訴字第20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鈞院於94年1月24日以93年簡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3年2月4日入監執行,至94年8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98年1月4日13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巷○○號,見該房屋庭院之門未上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入住宅,竊取甲○○所有放置於庭院中、價值約新台幣(下同)8500元之捷安特牌腳踏車(型號為GD774102號)。嗣後乙○○○騎乘該腳踏車,於當日13時50分在高雄市○○區○○街與大榮街22號巷口為警盤查而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前揭事實欄所載刑之科刑及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上開罪名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檢察官李英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