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2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鳳山市農會間因96年度訴字第92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79,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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