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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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5年訴字第2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5年度訴字第213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85年12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涂全允 」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被告 林啟益林啟義 等七人,其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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