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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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周永順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許博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俊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6,2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