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19號原告 徐吳月靜 訴訟代理人 徐恭也 原告 吳志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 律師被告 陳春玉
周世琪 兼上二人被告 周世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原告訴請被告陳春玉、周世琪、周世文拆屋還地部分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被告陳春玉、周世琪、周世文拆屋還地部分,因被告周世文就坐落土地位置、面積容有爭執,本院為兼顧渠等訴訟實施權而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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