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卓淑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陳春 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黃陳春、 黃文龍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02元,應繳裁判
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被告有擔任連帶保證人之證明,
並提出借款人繳款明細資料,並對被告聲明異議內容提出法
律意見)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